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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“寻欢兴奋剂”“脑×片”…罚!

发布时间:2024-01-22 01:55   浏览:378

以案说法

旅游景点零售业的生意竞争激烈,使得商家促销手段层出不穷,其中不乏一些商家以“怀旧”“创意”为卖点。想要招揽生意无可厚非,但部分商家却通过“另辟蹊径”来博眼球。

在南京东路步行街、田子坊这些上海著名的旅游景点和商业街区,有多家以“追忆童年”为主题的零食销售店铺,店内一些小零食包装却包含低俗不堪的“三俗”内容。这些变了味的“童年记忆”,不仅伤害了一代人的情怀,更踩到了法律的红线。





案情简介

媒体报道南京东路“怀旧零食店”存在销售来路不明、包装低俗商品的行为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至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,在店内查见“寻欢兴奋剂”“贱×消失片”“蛋×含片”“装×丸”“脑×片”“艳×丸”等字样外包装的奶片产品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,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。

经查,当事人为博人眼球,增加销量,购入预包装奶片后自行装入包装盒中进行销售,包装物文字内容低俗,超出社会公众底线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七)项的规定,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,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


法律分析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七)项规定: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(七)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: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。


温馨提示

旅游热门景点的商家,都是上海地标景点的一份子,商家在想方设法利用景点地段优势招揽生意的同时,也要牢记随之而来的“城市形象”责任。

广告要以其独特的形式表达特定的内容,但其手法应当是健康的,格调和趣味应当是高雅的,具有积极向上的美育作用。规范经营才是商家的立足之道,一味通过歪门邪道博眼球、无底线营销并不是长久的经营之法,广告内容一旦超出社会公众底线,不仅会造成恶劣影响,更会面临法律的制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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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上海市场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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